上海市民劉先生坐飛機遺失一件重1.8公斤、裝有貴重物品的託運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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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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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其損失近11萬元(約新台幣55萬元)。上海長寧區法院近日審結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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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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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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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航空公司按每公斤100元的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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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劉先生180元(約新台幣900元)。法院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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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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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的劉先生攜妻兒舉家南遷。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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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鄭州飛往上海。到達虹橋機場後,劉先生發現託運的四件行李中,一個裝有貴重物品的紙箱不見了,遂辦理了行李遺失登記手續。在之後與航空公司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劉先生向上海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劉先生認為,航空公司沒有積極查找遺失行李,並對其查看監控視頻的要求拖延、搪塞,在事發一周後才派人陪他向機場派出所報案,以致無法提供相關視頻,導致警方不予立案。劉先生主張,遺失的紙箱內存放有價值7萬多元的名貴手表和金銀飾品,另有2萬元的借據以及學歷證明等重要證件,要求航空公司賠償上述經濟損失及因補辦證件發生的差旅費、誤工費1.9萬多元,共計近11萬元。航空公司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辯稱,劉先生將貴重物品和重要證件放入一次性使用的紙箱打包託運,做法不妥,真實性存疑。如果劉先生確實這樣做了,就存在重大過失,後果應當自負。因為民航客運規則規定,乘客托運貴重物品應當進行申報。航空公司在履行承運義務時沒有故意和重大過錯,劉先生遺失行李,根據行業規定,按照行李重量以每公斤100元的標準賠償。長寧法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於近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航空公司應賠償原告劉先生180元;駁回劉先生其餘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