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重病提款缺證明 應併入遺產課稅

石碇區鍾小姐問: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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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列入遺產課稅?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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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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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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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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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該所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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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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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院提供之醫療診斷書,提領現金期間,被繼承人屬於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該款項當然非由被繼承人自行提領,繼承人雖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相關費用,惟未能提示費用之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規定將甲君重病期間提領之現金800萬元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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