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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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樓市火爆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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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主的報價水漲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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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賣房合同都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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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想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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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願賠償高額違約金也要違約。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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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科技園區法院審結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經調解,賣方李女士退回定金和預付購房款,並願意賠償原告張某50%的違約金,共135萬元人民幣。蘇州新聞數字報報導,張姓消費者購買一套園區的房子,與房主協商後,以總價260萬的價格簽訂購房合同,並預先交納5萬元定金和35萬元購房款,合同規定在2015年8月1日前完成過戶。誰知,李姓賣主以原先房屋所有權登記有誤,導致無法變更過戶登記,耽擱進度。去年下半年,園區房價瘋漲,張姓消費者聯繫到李姓賣主,希望儘快配合辦理好過戶登記。可是已經過約定期限半個月,李姓賣主還是沒有任何回應,張姓消費者無奈下將李姓賣主告到法院,要求李姓賣主配合房屋過戶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張姓原告認為自己有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被告辯稱已經按照合同承擔房屋按揭貸款的提前償還,並配合身分資料調取,沒有阻礙交易造成違約的事實存在,只是由於產權登記問題相關部門無法辦理過戶,被告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責任。最終,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解除原合同,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定金及購房款40萬元及賠償其他損失135萬元。園區法院執行庭副庭長江福祿指出,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利字作祟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願按合同出售房屋。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毀約的行為,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戶口遷移、違約金比例等問題,預防糾紛的發生。江福祿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願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當事人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的,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法院一般會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這裡所說「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主要是指,一涉案房屋沒有因為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查封;二涉案房屋上沒有抵押等他項權,若有,也應具備剔除條件;三買方應當有支付剩餘購房款的資金實力並提供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