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昨天經立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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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醫事司今發出新聞稿指出:「修法營造醫病雙贏」但法界並不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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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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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被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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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能讓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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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衛福部盡速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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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民眾只能自求多福。《醫療法》第82條原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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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故意或過失損害於病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新修法內容則將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脫鉤。在醫事人員部分,相對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與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應裁量事項,構成要件為「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應裁量事項則包括「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醫療機構若故意或過失而損害於病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醫療機構責任減輕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會長謝英吉表示,第一線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損害病人權益,醫療機構須連帶賠償。新版本條文將醫事人員民事與刑事責任的門檻拉高,也就是醫事人員若要擔負責任,必須「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同時要考慮醫療設施、醫療環境等多項條件,門檻提高,醫療機構連帶賠償的機率也隨之降低。● 學者:醫院血汗釀疏失,醫師、醫院都免責?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表示,按照新版本條文,要判斷醫師是否「過失致病人死傷」,同時得考慮醫療設施與工作條件等客觀情況,在這樣的架構下,未來醫事人員若因醫院環境血汗過勞而釀成醫療疏失,似乎也不須擔負民事或刑事責任,而能免責。此時,病人想必將轉向醫院求償,但恐怕阻礙重重。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律師游開雄表示,根據《民法》第188條,員工(受僱人)有侵權行為,老闆(僱用人)才有連帶賠償責任,按照醫療法最新修正,醫事人員一旦免責,聘請他的醫院也不會有連帶責任。吳全峰指出,新版《醫療法》第82條最末項雖然明列,「醫療機構若故意或過失而損害於病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病人要舉證醫療機構有故意或過失,恐十分困難。舉例來說,病人要如何證明醫療機構對不良的醫療環境形成有故意或過失?要如何舉證醫療環境多差才算是醫院疏失?醫院疏失跟醫師疏失的因果關係是什麼?游開雄說,醫療機構的可能過失,不外乎是人力配置、進藥、設備等,民眾舉證十分困難,以人力配置為例,不少醫院的人力配置參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標準極低,過去已有不少醫事團體抗議。試想,一家醫院的人力在符合該標準的狀況下,若因病人量過大、醫事人員過勞釀疏失,病家怎麼告得贏醫院?「盼衛福部盡快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配套,否則民眾只能自求多福。」● 修法後 各界盼盡速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謝英吉認為,醫療行為具風險與不確定性,以刑事爭訟處理事故爭議,可能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等負面影響,無助醫病關係或醫療品質的提升。但本次修法後,的確可能出現如消基會、醫改會等擔心的「舉證困難」或「求償無門」,盼衛福部盡速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盡速推動醫療事故處理法立法。《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昨日經立院三讀通過,法界認為,該條文減輕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甚至能讓醫療機構在醫糾中全身而退,盼衛福部盡速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否則民眾只能自求多福。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對照。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