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台灣金融服務順應數位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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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去年對銀行、證券、保險業開放多項網路及線上業務、鬆綁電子支付機構的設立、開放金融業100%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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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金融業務密切相關的金融科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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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及將設置金融創新基金、業務及人才育成中心等相關機制。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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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動數位金融的用意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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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伐卻仍嫌緩慢。嚴格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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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開放的項目如網路銀行、網路收單等將臨櫃客戶導向網路銀行等平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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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05年後因應網路時代的作法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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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是讓業者能把現有服務盡可能的線上化而已。與全球數位金融所謂任何地方、任何時間(any time any where)均能辦理的構思、從第三方支付功能跨到儲值並開啟理財業務、靠生物辨識技術可線上申請小額貸款、結合社群、線上遊戲、電子商務等業者透過網路提供金融業務與服務等相比,仍有一大段差距。尤其是金管會在保護消費者、穩定金融秩序等思維下,相關法規的限制頗多。像是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仍對儲蓄、匯款、轉帳等交易,有金額上限的規定;成立電子支付機構尚有類似銀行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設立門檻,新種業務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可、跨境轉帳規定僅能在同一平台內進行。若遇涉及外匯的跨國轉帳,超過新台幣50萬元就必須依中央銀行規定進行外匯申報。再者,對電子支付中的身分認證方式也甚為嚴格,如以手機、email帳號或身分證字號註冊開戶,單向支付上限及儲值限額為新台幣3萬元與1萬元,且不能轉帳。若在前述三種方式之外,再多綁定信用卡卡號、存款帳戶等金融工具認證,才可在網路上進行雙向交易,但每月限額皆為新台幣30萬元。從數位金融第一關的電子身分認證程序即受層層限制,造成使用者不便的情況看來,難怪台灣不易發展出如第三方支付功能延伸至理財業務的創新型業務。當然,發展數位金融不能只求速度,亦要能有前瞻性的風險考量,這也是金管會在考量中國網路P2P(peer to peer lending)借貸平台業者紛傳倒閉的情況下,希望台灣在業者發展網路P2P借貸平台之初,就能盡快制定出相關法規的原因。無論是不收受資金、純粹做借貸資訊媒合和信用檢核的平台,或是實際上有收受資金的平台,金管會都需要時間了解與研究。只是,商場如戰場,沒有手下留情的空間。就像去年12月中國電商龍頭阿里巴巴旗下的螞蟻金服,已將支付寶服務正式延伸來台,推出台灣跨境線上支付與線下消費(O2O,Online to Offline)服務,讓陸客到台灣旅遊時不用換匯,透過手機「嗶」一下就能直接支付,搶占在台商機。換言之,主管機關「研究」的時間一久,台灣業者的起步就晚。更遑論阿里巴巴公司已來台大量申請金融專利,而台灣在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網路金融服務和專利申請上卻大幅落後,若業者不加快於各國準備金融專利研發和申請,未來勢必如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般,會碰觸數位金融專利與侵權官司的困擾,想要把台灣的金融服務推廣至國際間運用就更難了。台灣數位金融起步晚已是事實,但以使用者為出發點,設計貼近其想要的數位金融產品與服務,並自然地融入客戶生活,仍是金融業不可逆的發展趨勢。而且,隨著資通訊科技演進與物聯網發展,未來的載具應用勢將更多元化,使金融業面臨的挑戰更顯複雜。業者唯有配合資訊發展、吸納資訊專才,藉由突破創新,創建完善的數位金融服務,才能擁有較佳的市場競爭力。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營造出一個更有利業者及消費者的數位金融法制環境,別讓第三方支付發展落後的劇情重演,亦希望不久後將公布的「金融科技發展政策白皮書」能回應各界的期待,成為台灣發展數位金融的助力,而非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