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民黃清金在99年元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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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騎機車跌落二林鎮源成排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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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335萬餘元。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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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死者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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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決縣政府及二林、竹塘鄉公所應賠償家屬82萬餘元。
縣政府人員庭訊時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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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在專供維護管理及防汛、搶救使用「防汛道路」,一般民眾是不得進入,黃清金卻騎機車在深夜且無照明下,未注意路況墜落水溝,本身也有過失。
法院認為黃清金跌落源成排水的地點,除未設任何警告或方向指引標誌,且護欄設置不當也無照明,才致黃清金跌落水溝致死。因此,縣府管理有缺失,過失比例應佔25%,死者則是75%。
法院認為,管理機關彰化縣政府以及代管產業道路的二林鎮公所,和代管源成排水的竹塘鄉公所,均應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