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右)與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哀悼民主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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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發動2020年下架違背公投民意的總統與立委。 記者林澔一/攝影 分享 facebook 如果從「婚姻」詞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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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中記載「婚」是婦家、「姻」是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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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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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說來婚姻其實也不是單純指稱「男方女方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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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通常)以非血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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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兩群(家)人」由疏而親的一種關係定義。現今「婚姻」多用以指稱兩個異性的某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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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並沒有規範是只能建立在非血緣關係、或是多近的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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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近代因為道德感、遺傳疾病學的崛起,才慢慢產生「近親不通婚」的倫理或法律現象。 既然自古都沒有明確定義尚未成為「婚姻」前的親疏關係,那換個角度再檢視這個「親疏」的轉換過程。古代曾有「表親通婚」、近代有「同姓不通婚」現象。實際上能規範到底兩人之間的關係多近多遠,在法律觀念普及前,都由父母認定。現代社會透過法律定義如何的血緣關係不能通婚,既然親人關係可由法律重新賦予定義,那婚姻意義也會和過往不同,所以「同姓不婚」的習俗被打破、六親等以內的「表親」也不得結婚。既然「婚姻」制度都不是「自古以來皆如此」,而且是人為改變其定義,那就表示其價值是可以因為時代價值的改變而改變的。同性婚姻雖然不是傳統所為,但因婚姻締結者之間的情感,不應由外人決定,進而剝奪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令人開心的是,昨日台灣終於將同性婚姻法制化,顯示我們在人權的價值追求,讓人民在「婚姻」的權利義務行使上,都得到充分的自由與平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