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2016年擔任月薪15萬元的永泰國際飯店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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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認為月休4日、每天工作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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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沒有國際飯店專業經理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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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打卡上班;當年4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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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興建酒店進度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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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時能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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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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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公司給付43萬資遣費等。但永泰飯店指蔡到任後遲未提人力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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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常「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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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他提出學經歷證明竟惱怒曠工。宜蘭地院、高等法院接連判蔡敗訴。蔡起訴主張,永泰國際飯店公司雖在宜蘭建立國際級的飯店,他職稱為飯店總經理,但公司沒和他簽立任何人事委任契約,他向公司提國際飯店管理經營專業建議均遭否決,他實不具專業經理自主權,他每日需打卡上班,又投有勞健保,應是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而2016年4月底,公司以「興建酒店進度落後,不知何時能營運」為由,片面解聘,因此依勞基法規定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的工資、平日加班費、特殊假日加班費。 永泰國際飯店公司表示,總經理負責飯店統籌、指揮,非一般部門經理人或勞工,與勞工不一樣。蔡前一職位為澎湖福朋喜來登飯店總經理,當時聘他的目的是在借重在國際飯店集團的經歷、專業,希望能為飯店營運提供完整規畫,但他上任後遲未提出人力規畫和配置,上班期間多次不知所蹤,文件簽署延宕。公司開始對蔡的能力和態度起疑竇,覺得和他應徵時提出的學歷、經驗名實不符,要求他提出學經歷相關證明,蔡覺得不受尊重,5月1日起拒絕上班。公司認為是蔡拒絕上班,不是遭解雇,況且在應徵人員資料上載明「本人允許審查本表內所填各項資料並保證以上所填屬實,否則如經錄用自願接受無條件解僱處分」等語,而蔡填寫前服務機構的職稱和月薪不實,就算雙方有僱傭關係,終止僱傭關係也有理由。高等法院勞工法庭認為,蔡在應徵經歷上寫「喜達屋集團亞太區發展部總經理」、「中國經濟合作委員會旅遊組董事長」、「英商道豐集團酒店管理公司總裁」、「北京外交文化交流平台聯誼會總經理」、「四季酒店(巴黎)總經理」,月薪35至60萬元之間,都是高薪,與一般就業市場只能提供勞務、無對等談判能力的勞工不同。高院認為,雙方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之終止)明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駁回蔡上訴。蔡姓男子2016年擔任月薪15萬元的永泰國際飯店公司總經理,但他認為當年4月遭片面解聘,提告要求公司給付43萬資遣費等。但永泰飯店指蔡到任後遲未提人力規畫,還常「失蹤」,宜蘭地院、高等法院勞工法庭接連判蔡敗訴。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