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料 可存境外雲端

適當導入雲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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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金融機構提升效率及節省成本。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銀行業資料未來將允許委外存放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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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限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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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以放在境外。金管會銀行局昨(12)日完成相關修法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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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將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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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重大性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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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採核准制與備查制。銀行局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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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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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料放雲端「基本上以儲存地放國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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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有說不能位於境外。 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雲端資料若要存放在境外,須做到三個前提事項,包括:一金融機構保有其資料處理及儲存地的權利,但應視其業務需要及風險承受能力,採取適當方式分散,避免金融機構將多項業務委託給同一雲端服務業者。二是境外的保護法規,不得低於我國標準。三、除了經過金管會核准者之外,客戶重要資料需在我國留存備份。但外國銀行作業委託境外母集團,再複委託雲端服務業者,如屬母集團自建私有雲,不涉及第三方雲端服務者(如谷歌、亞馬遜)時,得簡化以報備及補正程序辦理。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之前公聽會時已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因為母集團早已將雲端系統委外,因此有詢間自建雲端系統的打算,這一類因為當初申請時即已通過審核,因此未來自建雲不涉第三方時即備查即可。銀行局表示,金融機構應確保作業風險控管、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應確保本身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人取得受託作業資訊及實地查核權力、客戶資料應採行加密或代碼化等保護措施、客戶資料處理及其儲存地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除經核准者外,客戶重要資料應在我國境內留存備份,以及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為提升監理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雲端應評估其影響,具重大性者應申請核准,不具重大性者得檢附簡化申請書件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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