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癌妻求去 分產法官判他多一點

張姓工程師三年前罹癌手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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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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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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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認為平均分配對張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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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財產六、四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年薪兩百多萬元的科技業張姓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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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罹癌手術後,面臨妻子吳姓女子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協議離婚後,吳女提告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苗栗地院認為平均分配對張不公,判決財產六、四分,張獲多一點,但可上訴。法官認為,張與吳女共組家庭廿年,張長年辛勤工作,提供家庭生活無虞,更支付保費,購買以吳女為受益人的高額保單,壯年時罹患重病,吳女卻沒照顧,還在張出院後提起離婚訴訟,因此調整分配額。 法官核計吳女婚後財產七十六萬多元,張九百九十八萬多元,扣除吳女先前從張帳戶提領一百五十二萬元,吳女應得二百一十六萬多元。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六、四分配的判決在實務上不多見。據調查,張與吳女原是科技業大公司的同事,一九九七年結婚,吳女婚後辭去工作撫育三名子女,張支付家庭生活及子女扶養費,兩人並規畫購買股票、保險、購屋,經濟生活穩定無虞。吳女主張,二○一五年發現張與其他女子有通訊,因此論及離婚,但張則指吳女從二○一五年起密集提領他存款,二○一六年發現他罹癌、年底住院切除肺葉後,二○一七年就訴請離婚。法官因此認為平均分配對張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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