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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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好難。不是覺得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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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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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無法產生熱情。但許多稅法規定其實在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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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這個「不公不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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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應具備的「理財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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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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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被我國稅法給「吞噬」。
我國自然人的所得,應課徵綜所稅。這意味,個人的各類所得,原則上都要放在同一稅基,合併計算課稅。依規定,各類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農林)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收入)、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十類,均應併計課稅。
以上規定,經分析後可瞭解,所謂所得來源,主要為以下類型:「勞動力」所得,包括「非獨立勞務」之薪資所得、退職所得,與「獨立性勞務」,亦即經營獨資合夥商號的營業所得、執業所得、農林所得;因資本產生的「孳息」,依據資本類型之不同,可分成股利盈餘、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再次,因利用資本進行交易所產生的價差,亦即資本「利得」,此即財產交易所得;最後,基於「一時性」因素所獲所得,包括一時貿易盈餘、獎金收入、其他所得等。
俗諺「人兩隻腳、錢四隻腳」,人憑藉勞動力,一天24小時,只能賺到有限的「勞動力」所得,但憑藉著資本,不分晝夜,可同時賺「孳息」與「利得」。所以說,稅法不僅教育我們應該儲蓄,更應該學會「理財」,只有「以錢賺錢」才能追趕金錢的速度。
同樣屬「勞動力」,在我國,「獨立性勞務」比「非獨立勞務」有利,因為前者有成本、費用可供減除,後者不僅沒有,還要被完全扣健保費,只有有限之薪資扣除額可供減除,最為不利;同樣是薪資所得,國籍最好是外國,因為只要到經濟自由區,前三年之薪資所得半數免稅;同樣是資本所得,賺「利得」比「孳息」好,因為在台灣,炒股者賺錢,原則只繳證交稅,投資經營公司之股東,除非經規劃設立控股公司,不然所分配的股利盈餘就全要繳所得稅,還要加徵補充保費。
同樣屬資本「利得」,炒地皮最好,因為在台灣,土地增值所得不僅分離,實務也不實價課稅;同樣是「一時性」所得,找有錢老爹或嫁入豪門最好,因為個人所獲遺產與贈與之分配,均與綜所分離,只用超低利率課稅。
研究稅法,大者可「經國濟世」,小者可「明哲保身」,所有人都應該瞭解一些。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