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認定標準放寬 律師憂侵害集會自由

刑事局建議放寬「公然聚眾」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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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侵害言論和集會自由。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刑事局建議放寬刑法「公然聚眾」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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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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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聚眾、集會的界線太過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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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侵害言論和集會自由;但有檢察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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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會使構成要件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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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警察執法更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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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嚇阻助勢者效果。律師林俊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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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出發點是為了維護治安,但條文應區別單純的意見表達和危害治安的聚眾。他說,台灣陳抗活動不少,若放寬「公然聚眾」界線,最大風險是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而回到「警察國家」時期。 但有檢察官提出不同看法指出,現今警方獲報聚眾鬥毆,到場時只見人群卻不見「打人」行為,難以現行犯逮捕;若要求群眾解散未果,因認定標準嚴格,也難以用妨害秩序罪嫌究辦。他說,刑法一四九、一五○條實務上確實很少使用,遇「聚眾鬥毆」案件多以傷害等罪來論斷較為清晰明確,但傷害屬告訴乃論,若被害者不提告,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檢察官表示,修法後會使法律構成要件明確,警察執法上將更有依據,檢方也更能運用該罪章,刑度提高也會對圍觀的「助勢者」達到嚇阻效果。他認為,不必擔心修法擴大解釋,影響一般集會或陳抗活動,畢竟集會遊行、聚眾鬥毆的構成要件仍不同,因一般集會表達意見,有集會遊行法規範;若集會不合法,也是適用集會遊行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且一般集會並沒有「強暴脅迫」,不構成刑法妨害秩序罪章。法務部指出,「聚眾滋擾」、「集會表達意見」兩者構成要件完全不同,民眾不必擔心擴大限制言論或集會自由,集會遊行並不會論處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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