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女子「小秋」與台灣郎結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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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依通姦罪將「阿雄」判刑5月、判小三6月;「小秋」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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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雄」辯稱與妻子結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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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大陸的時間比台灣久,民事庭判他給付30萬元。判決書指出,「阿雄」與「小秋」於民國98年3月2日結婚,於103年9月離婚,隨即再度結婚,又於106年9月11日離婚。 106年初,「阿雄」在理容KTV認識「小月」,兩人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於106年1月中旬某日,一同投宿中市梧棲區西濱快速路與大智路某汽車旅館。又於106年2月4日前後,在中市他的住處,發生性關係。經「小秋」提起告訴。「小秋」證稱,她於104年11月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於106 年2月返台回家時,發現老公與「小三」僅著居家服,一起坐在客廳沙發上看電視,憤而提起告訴,「阿雄」在檢偵訊時坦承。法官審理時,「小月」辯稱「當時是因為我的家大翻修,私人物品與小狗我暫放阿雄家裡,案發當晚是去阿雄家幫小狗洗澡」;「阿雄」辯稱「小月的小狗案發前一、二個月寄放在我那,她會來看小狗;沒有跟她去汽車旅館,沒有跟她發生性關係」。法官審酌,當時時值夜深人靜之際,兩人孤男寡女同處一室,且「小月」的內衣褲、衛生棉等私密物品放在「阿雄」住處,顯然是他利用妻子不在臺灣之機會,讓「小月」前來其住處同住。足認兩人關係不正常,已超過任何朋友份際,遂將兩人判刑。此外,「小秋」請求損害賠償,要求「阿雄」給付精神慰撫金95萬,他辯稱「小秋」嫁給他之後,在大陸的日子比在台灣久,她在跟他離婚後,馬上又在大陸結婚,認為她請求95萬元過高。民事庭法官審酌,大陸女子「小秋」與台灣郎「阿雄」結婚前,即育有一子,兩造婚姻期間並未育有子女,兩人離婚後,「小秋」已另與他人結婚。「阿雄」通姦之過程,使「小秋」對共組家庭所需之互信基礎全失,因此判決他給付30萬精神慰撫金。大陸女子「小秋」與台灣郎結婚後,經常住在大陸娘家,丈夫「阿雄」結交在理容KTV上班的小三,「小秋」返台發現家裡已換了女主人,刑事庭依通姦罪將「阿雄」判刑5月、判小三6月;「小秋」請求損害賠償,民事庭判他給付3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