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這道手續 兒子無法和生母認親

桃園萬姓男子50年前因家中姐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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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計負擔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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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隔鄰的姑姑和姑丈無子女、想傳宗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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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萬父母商議把萬過繼給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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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的父母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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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把他登記為姑丈的婚生子。萬姓男子向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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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幼年時生母就告訴過他的生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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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常噓寒問暖,和原生家庭的兄長以姐弟相稱,只是名義上仍是姑丈兒子,因姑姑和姑丈在2年多前相繼過世,他想認祖歸宗,和生母做血緣鑑定確認是親生母子後,向法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法官審理時,萬的生母作證,兒子出生就過繼過姑姑和姑丈,登記為對方親生子,生活費都姑丈出,但她也常幫忙照顧起居飲食。法官雖確認母子血緣關係無誤,不過姑丈和姑姑屬於收養關係,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仍為養父母,也是民法上的擬制血親、視同婚生子女,收養關係存在等於「仍有父母」,無法和生母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因此判萬敗訴。律師陳志峰指出,萬志剛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切斷和養父母關係後,才能打確認和生母親子關係存在的官司。桃園萬姓男子自幼過繼給姑丈,還登記婚生子,因姑丈過世,他想認祖宗但敗訴。圖/桃園地院法庭、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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