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貨車司機開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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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脫落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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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檢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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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認定輪胎行老闆有過失起訴;法界人士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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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誰開車誰負責」;輪胎行是否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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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能否舉證維修有瑕疵。
屏東地院審判長潘正屏認為「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輪胎行。」車主開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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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要檢查輪胎等車輛各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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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沒有安全顧慮才能上路;行駛中發生爆胎、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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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或撞死人,車主不能免責。
他說,鄭是營業貨車司機,檢方以鄭沒有檢查輪胎的專業能力,無法預知螺絲帽老舊鬆脫的不起訴理由很奇怪;如果這個論點成立,那一般駕駛人因爆胎肇事,豈不更沒責任。
資深律師李勝琛表示,鄭更換輪胎後廿多天才出問題,如果能舉證輪胎行維修有瑕疵,老闆當然有責,否則司機要負責。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呂幸玲指出,鄭有義務將車送修和保養,他也盡到這樣的責任,意外發生的原因是螺絲帽脫落導致,這並不在司機可控制範圍,螺帽是否堪用,既交給專業鑑定,輪胎行老闆就有責任。
至次保養廠部分,因保養項目有別,要看鄭保養的項目有無包括輪胎,就像體檢有分檢查項目,若沒包括,自然無責;高雄執業律師楊雪貞也持同樣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