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的復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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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最後裁定繼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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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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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對他施以「司法」和「監察」的雙鞭。之所以演成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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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就在李朝卿的不自重與不自知。
李朝卿涉及上百案的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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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災區急難工程款也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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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徑令人髮指。歷經四個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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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罪證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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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他本應向縣民和社會致歉,同時提出辭職或請假閉門自省。孰料,他卻完全不顧政黨形象及社會觀瞻,大剌剌申請復職,妄想援引前例重新插手縣政,甚至還要討回停發之薪資,把自己的難堪丟給中央接手。
其間,據說有人勸說其撤回復職申請案,李朝卿仍一意孤行,堅持要重返縣府。不難想像,內政部多次提到「依法行政」,也給了他錯誤的引導和鼓舞。對於李朝卿的頑抗,當局不得不痛下重手,除以其涉案情節重大繼續停職外,同時移送監院開鍘。「敬酒不吃,吃罰酒」,正是李朝卿的寫照。
有人擔心,李朝卿案開了「不准復職」的先例,會不會造成法制的破壞或雙重標準?此一顧慮,其實多餘。對待案情簡單或仍待釐清之弊案,確應以無罪推定原則為度;但如李朝卿之大膽、妄為和廣泛,若仍要援舊例縱虎歸山,那才是濫情枉法。有權對法令作出更妥適的詮釋而不為,對應該分別輕重的事情而不權衡,才是迂腐怠職。
無論如何,李朝卿走到今天,完全是他自作自受。目無法紀貪瀆在先,心存儌倖在後,最後落得司法與監察雙鞭同時向他揮去。斯人也而有斯疾,而有斯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