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男子車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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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從桃園住處到台北看醫生只能搭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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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肇事的陳姓貨車司機和公司賠償68萬多元。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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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說住桃園卻拒絕提供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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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16萬多元;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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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個月。
陳姓男子(36歲)在台北市大同區某門窗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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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駕駛小貨車、裝設鐵門窗;前年1月23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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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開貨車載同事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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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台北市北投區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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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注意後方右轉、與宋姓男子騎乘的機車擦撞。
宋遭撞倒地,全身多處擦傷、左腳踝挫傷。陳向警方自首肇事,法院審理時承認犯罪、願意和解,但對方要求的賠償金太高和解失敗,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宋姓男子說除了擦傷、挫傷,右腳還撕裂性骨折不能久站,只能在家休養,寒假想兼職的計畫泡湯;宋說住在桃園中壢,因車禍無法行走,每次花1千元搭計程車來台北看醫生,請求薪資、交通費等共68萬多元。
陳姓男子告訴法官,宋車禍送醫、不到一個半小時就出院,診斷證明書記載「擦傷、挫傷」;對方17天後再到醫院就診,診斷證明卻記載「右腳撕裂性骨折」,陳主張骨折不是車禍造成的。
士林地院審理,診斷證明記載宋姓男子車禍負傷6周不能工作,宋雖說住在桃園,但拒絕透露地址;他曾受僱的3家公司都在台北市,宋也告訴資方他住台北,法官認為宋沒有在桃園、台北間奔波,判陳和陳的公司賠償16萬5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