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人 判國賠1200萬

陸軍志願役溫姓上兵砲長4年前騎機車路經烏日區中山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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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路面達1公尺餘的大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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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倒地頭部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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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以路面凹洞未設警告標誌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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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嚴重管理缺失聲請國賠,台中高分院判決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賠償1257萬餘元。
合議庭查出,二區養護工程處人員修補坑洞時,直接將修補新料填充於結構已損壞的舊有面層四周,未刨除坑洞附近鋪面面層、底層,使填補材料與舊有路面黏結不佳,修繕方式不符合規定,道路管理有缺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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