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撤銷黨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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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審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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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於國民黨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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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關黨務規章有關撤銷黨籍處分的相關程序有無牴觸法令、本案是否遵守法令及國民黨內規程序。如果撤銷黨籍案所有程序均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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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沒有正當理由可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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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國民黨的懲戒程序確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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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院便應明白指出程序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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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據以廢棄國民黨所做撤銷王金平黨籍的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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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王金平公道。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曾指出:「程序是實質權利的最大支柱,缺乏程序保障,自由將置於不穩定的基礎而危及實質權利存續。」王金平案的假處分,在於准許其「繼續行使黨員權利」,此處的「黨員權利」實為保有立法院院長一職的權利;國民黨抗告的目的,即在藉由撤銷黨籍以行使其多數黨另選立法院院長的權利。
司法的天秤,所衡量的兩端都是權利,法院不應以任何理由(政局如何、經濟如何…乃至其他不相干的其他國計民生如何)僅僅考量其中一方的權利如何救濟,而忘卻了自身程序保障者的天職,直接間接涉入了實質爭議。
司法不應涉入政爭的實質,處理此類訴訟時,法院應謹守其正當程序保障者的分際,猶如正義女神,無視於兩造背後的實質爭議如何,僅以正當程序為天秤,斷其是非。王金平案究竟要到何時才落幕猶難逆料,願參與本案的所有司法人員,均能以正當程序保障者自我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