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李姓司機去年分別向同一家公司承租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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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車上未貼e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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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直闖電子收費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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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68張罰單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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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給計程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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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計程車行不甘負擔2萬多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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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認為法條雖明訂可罰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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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已知何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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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罰駕駛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由楊姓、李姓男子承租的兩輛計程車,去年7、8月間多次行經汐止、泰山等收費站eTag通道,事後又未補繳,分別欠付49筆、19筆過路費。遠通公司根據拍下的車號,通知車主,由於未在期限內繳清,台北區監理所於是開出68張每張300元的交通裁決書。
計程車行周姓女負責人收到後不服,檢附相關證明向監理所申訴,告知實際駕駛人應為楊男和李男,但監理所認為應於警方舉發前就提出證明,拒絕受理,周女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周女指出,收到催繳通知單後,已主動聯繫楊男及李男,且以掛號信轉寄通知單,楊男一再允諾補繳,卻又「黃牛」;李男則是失聯,不僅封鎖臉書、LINE及電話,還典當租用的計程車。
法官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雖明訂補繳及罰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但僅有駕駛人不明,才會將罰責轉由汽車所有人負擔,原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