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盧姓、趙姓、徐姓男子趁一名國中女學生酒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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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租屋處輪流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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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不但清洗女方身體以免留下犯罪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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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求當時在場的所有人不得向警方承認這件事。二審依乘機性交罪各判3人5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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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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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男子3人2011年5月間凌晨在KTV唱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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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連絡被害人到場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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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對方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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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結束後帶回租屋處,將房間門反鎖並輪流性侵。直到被害人早上醒來感覺下體刺痛、身上濕滑等異常狀況,經在場其他人告知遭性侵才報警。3人否認性侵,盧和趙稱唱歌結束時兩人原本一起回家,因為盧回到案發地點拿鑰匙,又醉倒在現場,所以隔了一段時間才回家。徐則稱當時有載女方到案發地點,但沒有性侵。法院調查,女方從案發至今都能清楚描述喝了多少酒、上了誰的車,雖然事後因酒醉意識不清而不記得性侵過程,但事發後仍向多人詢問當時過程,證明其說詞不是個人臆測,應可採信。此外,多名證人證稱看到3人性侵後,盧指示要清洗女方的身體,以免留下犯罪跡證,還另外找大家在電影城見面,要求不得向警方承認性侵的事、「否則大家都會有事」,顯示3人確實性侵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