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驗DNA 同父異母妹妹仍有繼承權

桃園蔡姓婦人和馬姓男子交往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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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生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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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法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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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跟媽媽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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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前馬姓男子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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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豪宅和多筆房地產和近3千萬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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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長女和妻子急著把房產過戶,再贈與親人,存款也陸續轉入長女帳戶,不想讓同父異母的妹妹繼承。蔡姓婦人指出,生下女兒後,馬姓男子持續給錢育女、和女兒親密互動,主張馬已認領女兒,應該讓女兒認祖歸宗。法院審理時,馬的長女不承認有同父異母的妹妹,質疑父親懷抱的女兒無法證明是父親的私生女,且父親的匯款無法證明是育兒,主張對方沒有繼承權。由於雙方各說各話,法官要求驗DNA做血緣鑑定,蔡姓女童立即抽血,姐姐拒驗。法官認為親子關係的確認驗DNA最準,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拒絕的一方不利,法官檢視蔡婦提供的資料,確認馬姓男子定期匯款、常探視女兒、一起出遊等,認定是同父異母的妹妹,判擁有繼承權、可分產。桃園市馬姓男子過世,生前的私生女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法官判有繼承權。圖/桃園地院法庭、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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