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婦人因中風行動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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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又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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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頓失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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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子女卻未給予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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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指控子女棄養。除長子出國打工無法應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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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名子女否認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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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收入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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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扶養。檢察官認為,江婦並無立即危險,雙方是民事責任問題,對她的子女不予起訴。
處分書指出,50多歲的江婦因罹患腦中風及癲癇症行動不便,丈夫又在7年前驟逝,她指每月僅領取3500元身心障礙者補助津貼,但光是醫療、生活費每月支出就達2萬5000元,生活陷入困境。
江婦的3名子女陸續成年,長子去年7月也遠赴澳洲打工,但3人未在經濟上給予援助。除了長子外的2名子女表示,他們不是不願扶養,而是工作收入不穩定,無多餘的錢可給母親,且與母親已在民事上和解。
檢察官認為,江婦平日有其他家屬照顧,且戶頭仍有存款,並非無自救能力,不符棄養罪構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