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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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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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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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漏報所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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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仍會對納稅義務人本人補稅並裁處罰鍰。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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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在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的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所得稅法亦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財政部說,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其效力直接及於本人,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