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婦送殯儀館「等死」 雄院判父子緩刑

高市李姓婦人在2015年4月因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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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王姓男子和兒子發現她術後恢復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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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葬儀社載往殯儀館寄棺室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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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婦人在2016年5月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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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去年將王姓父子依遺棄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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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歷時1年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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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父子分別依共同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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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遺棄直系尊親血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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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判6月、7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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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2場,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李姓婦人與王姓男子(現83歲)同居多年,兩人育有1子,李婦身體不好,曾在2009年第一次中風,住院長達2個半月,之後每周洗腎3次;李婦在2015年4月第2次中風,送到醫院治療,醫生評估李性婦人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左足部骨髓炎,需就左足部骨髓炎部分進行清創手術,並說明若清創效果不佳,恐需截肢。 判決指出,當時醫生積極建議王姓父子,李姓婦人留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王姓父子兩人共同基於遺棄犯意聯絡,以不願李姓婦人繼續承受病苦及擔憂未來恐將截肢等理由,幫李姓婦人辦出院,拒絕醫院接受治療遺棄李姓婦人。判決指出,同居人王姓男子考量李婦有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主觀認為李婦若拒絕接受治療後,將沒有生命徵象,因此聯絡不知情的葬儀社人員,將李姓婦人從病房送到殯儀館寄棺室等待死亡,出院當天下午,兒子到寄棺室發覺媽媽還有呼吸,將媽媽帶回住處,父子倆輪流照顧,李姓婦人在2016年5月死亡。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姓婦人生病多年,同居人王姓男子耗費大筆金錢及精力照顧治療,考量案發後,王姓父子事後仍積極陪伴照顧李姓婦人長達1年,並為李婦安排後續喪葬事宜,父子僅思慮欠佳,一時誤蹈法網,將王姓父子分別依遺棄罪、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可易科罰金,兩人均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送法治教育兩場。王兒保護管束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3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婦人因病住院,同居人王姓男子和兒子發現她術後恢復不佳,聯絡葬儀社載往殯儀館寄棺室等死,被依共同遺棄罪等罪判刑。圖為高雄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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