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京華城土地開發案 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

北市京華城土地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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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報系資料照/記者鄭清元攝影 分享 facebook 威京集團多年前購得原唐榮鐵工廠舊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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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北市府變更目標多元使用分區並提出土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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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同意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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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該區西北側土地納入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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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因西北土地欲更新未果,北市府於2014年修訂計畫書,從整體開發改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應由威京整體開發」等文字。威京兩公司不服提告,一審判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不備,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指出,北市府在1987年辦理修訂土地使用分區計劃案,原建議將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威京開發投資公司購得原唐榮鐵工廠舊址土地,向北市政府陳情變更為多目標多元使用分區,並提出土地利用計畫,經同意變更該區為第三種商業區,並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又為避免零星開發及考量地方發展,將該區西北側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另於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塊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威京委由子公司京都建設開發執行,以取得共同開發權益,但因威京未能順利整合西北側土地,故於完成80年計畫案規定事項,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分期開發,北市政府始核發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築執照。之後,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有更新需求,經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因受限於80年計畫案訂有整體開發規定,未能符合台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條件,遲未更新改建。為此,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經都委會議決議通過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從2014年5月14日零時起生效,採2個分區開發方式辦理、刪除80年計畫案整體開發規定,將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採分區開發,並刪除「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京都、威京公司不服原處分提告,一審判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指出,決議將基地開發方式,修訂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的那次會議,因會議簽到表影本影像模糊,無法明確辨識該次會議所有出席的委員是哪些人、出席委員人數是否已達半數以上。該次會議紀錄,除案情概要說明外,決議部分僅記載「本案依都市發展局所提修正計畫書及本次補充會議資料修正通過」,並未記載出席委員表決結果情形,且未見有關該次會議表決結果相關資料,致無從確認修訂基地開發方式之審議決定,是否符合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要件。法院表示,足以影響原處分合法性的都委會第654次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基於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所為?原審未依職權查明、未說明如何認定「經審酌並無未遵守法定程序」理由,復對威京兩公司就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未說明為何不予調查理由,核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且足以影響本件先位之訴的裁判結果。就此部分,因上述違誤影響先位之訴裁判結果,事實尚有未明,有待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審認,故將原判決先位之訴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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