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楊姓男子曾因竊盜遭判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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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不知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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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獄友稱拿螺絲起子可輕易撬開門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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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去年7月、9月間兩次拿起子破壞民宅門鎖想進入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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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兩次都打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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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弄壞螺絲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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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報案警方調閱鄰居監視器畫面查獲,今年3月遭台南地院以竊盜未遂兩罪併計判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他不服認為「自己實際上沒有偷東西」上訴要求減刑,日前遭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不得上訴。楊姓男子原以木工維生,後以景氣差入不敷出,民國101年偷竊他人財物被捕入獄,隔年8月假釋出監責付保護管束,12月18日假釋期滿,出監後工作不穩定,去年想起友人告知以螺絲起子輕易撬門鎖進入民宅行竊,不料效法下手卻接連兩度失手,且兩次失手都還弄壞維生工具螺絲起子。 一審法官以他5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加重其刑,而竊盜未得手為未遂犯則應減輕其刑,因而先加重後減輕論罪,以兩次持凶器竊盜未遂各處6 個月徒刑,併計處10個月徒刑但可易科罰金。楊姓男子認為即使可易科罰金,自己也很難籌到款項,決定上訴高院,強調雖有破壞住家門鎖,但都沒有進入屋內,也沒有偷取財物,判刑10月太重。不過高分院認同地院判決,駁回上訴。高分院合議庭質疑他「累犯竊盜素行不佳,猶不知警愓,不以己力賺取財物,為圖私利,恣意侵入他人住宅欲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淡薄,所為實可非議」;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行竊過程僅門鎖遭破壞,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程度不大;又以被告僅國小畢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維持原審判決。法官指出,兇器竊盜未遂罪是指攜帶兇器竊盜,是量刑加重的條件,而所謂兇器種類並無限制,只要客觀上足對人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都算,且即使竊賊並無加害他人意圖,只要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物品即可認定,類似案件有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楊姓男子兩度以螺絲起子撬門鎖失敗還弄壞工具,他以接連失手上訴請求減刑,遭台南高分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