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在偷腥妻皮包藏錄音筆蒐證 法官認具證據能力

夫在偷腥妻皮包藏錄音筆蒐證 法官認具證據能力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噓新聞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國寶牛樟芝 重案追緝 意外現場 利字當頭 法律前線 冷暖人間 社會萬象 網搜熱話題 udn / 社會 / 法律前線相關新聞妻過勞昏迷3年 丈夫訴請離婚判准尹清楓案 軍火商金知文病逝不起訴戰車墜溪轉彎角度不足 駕駛兵被訴夫在偷腥妻皮包藏錄音筆蒐證 法官認具證據能力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2-24 17:45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WhatsApp 李男與有夫之婦「小玉」被控妨害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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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辯稱到汽車旅館僅有愛撫及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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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嘿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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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玉的丈夫偷偷在妻子皮包內的暗袋偷放錄音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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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下肉體撞聲、喘息聲、呻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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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當庭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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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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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妨害家庭罪將兩人各判刑7月。丈夫抓姦偷錄妻子性愛過程,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有無構成妨害秘密罪?法官認為夫妻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的義務,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的純潔保持義務,出於道德上期許,婚外性行為受到法律規定明文禁止。法官強調,陳男的錄音證據,並非以暴力方式取得,目的在蒐集妻子與他人間的婚外性行為事證,以保全婚姻及健全家庭,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應認為是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的必要努力,認定陳男偷錄有證據能力。判決書指出,李男(31歲)、「小玉」(29歲)為各有配偶的人,兩人於103年9月30曰、同年10月14曰晚間,前往台中市夏都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因「小玉」的丈夫陳男懷疑妻子不軌,事先將錄音筆藏放在妻子皮包內的暗袋,錄下兩人嘿咻過程聲響。李男與王女都承認前往夏都汽車旅館投宿,但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僅有擁抱及愛撫。法官當庭勘驗陳男提供的證物錄音檔,聽到性行為時所發出的肉體撞擊聲、王女呻吟聲、及李男的喘息聲。法官並聽到,李男與王女的對話,李男說「今天怎麼特別累,被妳操到」、「我內褲還沒穿耶」;王女也稱「快要被你壓扁了」、「太累了」等語,法官認為若僅愛撫行為,斷不可能出現「被妳操到」,或雙方喊累等,足證兩人有性關係。法官審酌,李男與王女未能遵守婚姻男女分際,致陳男受有損害,兩人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真誠悔悟,且都不願與陳男進行調解,賠償陳男所受損害,法官遂予以判刑。李男與「小玉」被控妨害家庭,兩人否認嘿咻,但小玉的丈夫在妻子皮包放錄音筆蒐證,經法官當庭勘驗,將兩人各判刑七月。記者白錫鏗/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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