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季青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國會係針對人民關切的事務立即作最基本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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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發揮監督行政的功能。日前憲兵調查行動涉及濫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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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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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立即邀請國防部長率有關官員進行報告與備詢。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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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立院黨團亦要求國防部派員到其辦公室的記者會說明。對人民關切的事件立即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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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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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讓攝影機直接進入記者會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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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經電視台轉播,責難場面實令人震驚,國人不禁要問,這種記者會的程序是否合法?黨團係由立院組織法所創設,為政黨在議會的分支系統,為該政黨在國會的代言人。黨團一方面透過內部組織紀律以達成政黨的國會功能,一方面藉由組織運作產生集體力量,與其他黨派在國會的政策決定上發揮競爭及妥協的影響力。黨團所召集的會議,是依其自訂的組織規程或運作辦法所為,屬於內部自律性質,並非立院的法定會議。然實務上,各黨團卻常邀請政府官員備詢,在發言責任、進行程序、時間限制均無法律規範下實施,造成官員無法理解及預見的困擾。純正的國會議事自治事項,本可依自定的自律規則處理,但涉及與其他政府機關間權利義務的議事事項,基於權力分立,國會即不得藉自律之名侵奪或限制其他部門的憲法權限,故應以法律定之。亦即,各黨團為爭議案件召開座談會或記者會,有邀請行政官員到場說明作出反應的活動,是對外部人員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事項,理應規範於立院職權行使法中,這也能使行政院於該法通過後有提出覆議機會。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曾揭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亦即,委員會才有權力邀請部會首長以外的官員及社會人士進行調查或備詢。再者,釋字第五二○號曾宣示說,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故各黨團有調查或質詢權的必要,均應遵守程序優先的原則,提案修法解決,未修法前宜自律稍加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