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陳姓男子去年4月間凌晨駕駛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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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載張姓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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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車停在台南市北區巷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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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張女交往6年的黃姓前女友騎機車經過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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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下轎車拍窗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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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張女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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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不滿遭黃女攔車叫囂,女友飽受驚嚇,持電擊棒下車示威,對黃女大罵三字經,警方據報後將他依法送辦,台南地認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000元。台南地院審酌,陳同車女友是黃女交往6年的前女友,黃女因見前女友與陳同車,一時心生忿怒而拍打陳車窗,並阻止陳駕車離開現場,且大叫逼迫前女友下車,行為故然可議。但陳不思以理性手段解決問題,竟持電擊棒下車,並公然以三字經辱罵黃女。 法官考量陳犯後承認犯罪,已有悔意,及考量其犯罪動機、 手段及相關智識程度、經濟情形及生活狀況等,量處罰金2000元,可上訴。另持電擊棒部分,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經檢方不起訴處分。判決指出,陳去年4月17日凌晨時分,駕駛轎車內載張姓女友,停在北區巷弄時,適張女曾交往6年的黃姓前女友騎機車經過發現,將機車停在路旁,並走至駕駛座敲車窗,陳置之不理。黃女為免轎車開走,將機車斜放在車前,再至駕駛座旁敲車窗,陳動怒開車持電擊棒下車,黃女發現張女在車內不下車大叫。陳不滿黃女攔車且在車外大聲叫囂,擔心張女受驚嚇,對黃女辱罵「X你娘 」,足以貶損其名譽。為警據報查獲,經黃女提告,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陳姓男子去年載女友遭攔車嗆聲,對方竟是女友交往6年前女友,他氣不過持電擊棒下車,辱罵對方三字經,台南地院認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000元。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