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右)與前副總統吳敦義(左)19日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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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問總統府在對他執行3年出境管制期滿的前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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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意延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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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這根本是一種「羞辱性的行政處分」,
專利歸屬
,質疑明顯是政黨考量、因人設事。記者胡經周/攝影 分享 facebook 今天是蔡英文總統就職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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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昨日馬前總統與吳前副總統兩人卻聯袂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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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對蔡總統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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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蔡總統違憲,侵犯人權,直接剝奪兩人出國自由權。國人或許不甚重視此事,但其對台灣民主憲政卻是一件極其諷刺與傷害之濫權違憲惡行。 首先,這部「國家機密保護法」,就是不周延,且存在諸多違憲規定。所謂「國家機密」,是由機關本身自行核定,而予管制。殊不知在一個民主國家,所謂「機密」,基本上乃「反民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於一九七一年,在聞名的「國防部軍事文件案」,即作成判例,闡釋:政府內之祕密基本上乃反民主、永久的獨裁專權與汙穢弊病;公共議題之公開辯論與討論乃為國家健全與安全之根源。尤其假藉「國家安全」,乃政府為鞏固政權,隱飾醜聞或不法,藉國家安全機密為理由,而欺騙人民。更甚者,所謂「國家機密安全」,乃一廣泛、抽象,含糊的名詞。非得藉此任由政府壓抑困窘資訊,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確立所謂「國家機密」之憲法要件:須足以造成直接、立即與無可彌補損害於國家具體安全或全民利益。且政府機關主張為「國家機密」時,政府須負舉證責任,最後由法院審判認定之。絕非由政府機關自行認定何為「國家機密」。足證我國這部「國家機密保護法」係由機關本身評定「何為機密」,此乃明顯「球員兼裁判」,其錯誤與違憲甚明!更嚴重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六條規定,與國家機密有關人員與首長,其出境須受管制與核准。此項規定並非以有任何具體與實質洩密與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與事證為要件,而係以與國家機密有關聯之人員與身分,即臆測想像其有洩密之「可能性」,而限制其出境。此於人權自由已直接造成實質侵害。世界民主國家,難以見到此種違憲侵害人權之法律。令人遺憾,此項法律已存在多年,未見從憲法核心意旨加以探究。如今蔡英文總統卻「惡上加惡」,由原來管制三年,延長為六年,且明顯針對馬前總統與吳前副總統,兩人當然應嚴重抗議與憤怒;今天就應到總統府向蔡總統「慶賀」就職三年,並要求提出何以延長三年之「憲法理由」,絕無須「溫良恭儉讓」!尤其更應進一步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挑戰「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惡法與違憲!蔡總統三年來一再出現「違憲事證」。舉其代表作:最為國人所知的堅持提名任命任滿八年再連任的許宗力,公然違憲而面不改色,造成司改一事無成。最近的一次更是舉世難見,總統親自上街頭「反核四」,完全無認知街頭示威乃專屬於人民之基本自由人權,總統無此項權利。更離譜的是其所提名監察委員,竟然一致同意彈劾一位檢察官,直接破壞「權力分立」的憲政ABC,蔡英文可定位為「違憲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