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片商提告 網紅谷阿莫涉侵權遭起訴

網路紅人谷阿莫利用重製影片講解電影爆紅,

屋頂防水

,但五家片商卻認為其行為已侵權而提告,

MOMO商城代管

,台北地檢署昨(7)日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谷阿莫對此表示,

債務打折清償

,將持續爭取二次創作、詼諧仿作的發展空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表示,

南桃園網路裝機

,著作權法已明訂是否為「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女性保健食品推薦

,也有許多前例可循。谷阿莫透過重製影片講解電影,

滑雪英語營

,以獨特風格獲不少網友青睞。不過,

專業臨時工

,影音平台KKTV、電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車庫等五家公司,

桃園粉霧飄眉課程

,指控谷阿莫侵權共13部影視作品,

業務幫幫忙

,憤而提告。北檢昨偵結,認為谷阿莫涉嫌改作、當中有商業利益,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將他起訴。 對此,谷阿莫發表聲明指出,在偵查過程中已向檢察官詳細說明影片創作的歷程及創意發想,也提出國外關於二次創作應屬合理使用之主張,對於遭北檢起訴「甚感訝異與遺憾」。不過,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表示,「合理使用」的二次創作樣態很多,法律不可能鉅細靡遺列舉,但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就有規定判斷基準。毛浩吉指出,四項基準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他舉例,像是新聞報導中引用畫面,或是司法機關基於調查之必要摘錄文章等,皆可具體說明其為公益性大於私利的「合理使用」,有許多前例可循。不過就谷阿莫的例子來看,當事人如果無法說明是否具公益性,就針對未得授權之影片重製、改作,司法在裁量上,審酌著作權法概括條款,就會認定為非合理使用。,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網路行銷達人
台中網路公司
關鍵字廣告
FB粉絲團經營
主機代管
排名優化
台中關鍵字優化
便宜網站
粉絲團經營
網站租用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台中網頁設計
SEO
SEO達人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購物網站租用
台中行銷達人
網路代銷公司
社群行銷達人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