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條款」服裝費等支出 扣除額擇高認定

所得稅法「名模條款」子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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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天預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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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支出的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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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適用。立法院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廿四條、一二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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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名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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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報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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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薪資所得除了可採定額廿萬元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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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提出舉證採核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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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減除項目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各項可列報金額都以薪資收入百分之三為限。 財政部昨天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將三項支出能否認列的標準訂得更清楚。值得注意的是,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如果所得人三項核實扣除支出合計未滿廿萬元,國稅局會主動改採廿萬元定額扣除,也就是說,核實扣除、定額扣除兩個選擇中,將會從高認定。「職業專用服裝費」是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須穿著,包括制服、防護性質服裝或表演服裝,包括購置、租賃費,以及清洗、修補等清潔維護費用,都可列報。例如名模表演服、潛水作業人員的特殊潛水衣等。「進修訓練費」則是所得人配合工作或法令所需,參加國內外符合規定機構所開設課程,而支付的報名費、差旅費、教材費等等。例如會計師法規定,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必須持續專業進修達一定時數,相關費用就可列報。至於「職業上工具支出」包括專供職務或工作使用的書籍、工具等,草案規定,如果這項工具價格超過八萬元,期間超過兩年,必須分三年攤提。官員舉例,假設從事營建業的王先生總收入為九十萬元,為了工作所需購買特殊電鑽九萬元,必須分三年攤提,每年僅可扣除三萬元,然而,依規定可列報職業工具支出上限為收入百分之三,也就是二點七萬元,因此王先生在職業上工具這項僅能列報二點七萬元。財政部表示,想核實列報三項支出,必須在報稅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雇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對。 圖/聯合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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