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一對結婚28年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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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簽名是丈夫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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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舉辦公開儀式,訴請婚姻無效,澎湖地院裁定婚姻關係不成立。
判決書指出,洪姓女子民國63年8月15日與姓歐陽的男子結婚,妻子不滿丈夫長期未對家庭盡責任、私生活不檢等原因,91年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在長輩親情攻勢、極力撮合下,兩個月後決定復合。
兩人92年4月4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由於不熟諳法律,包括見證人簽名與用印,都是自行簽署,未依法律規定有效程序辦理。
但二度結婚10年,雙方一直分居兩地、生活也沒有交集,女方認為勉強維持這段婚姻,根本毫無意義,徒增精神折磨及痛苦,因此訴請婚姻無效。
男子不願離婚,他向法官供稱,兩人92年辦結婚登記時,確實沒有見證人在場,是洪姓友人為了促成他和妻子復合,所以將印章交給他,由他代替見證人簽名。
男子強調,「很多親朋好友都知道我們是夫妻」,當時沒有舉辦公開儀式,是不知道婚姻要有公開儀式才合法,儘管夫妻從86年寒假即未同居,他仍想和妻子同住,希望她不要想太多,還要求法官駁回妻子請求。
法官認為,兩人雖已登記結婚,但證人未親自見證,也沒有舉行公開儀式,欠缺結婚形式要件,判決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