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寫有價 「推薦文」視同代言

部落客注意了!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薦證廣告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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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為文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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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業者有「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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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推文皆屬於「薦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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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般所稱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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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若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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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寫手不但最高可被開罰收受報酬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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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被視同代言人與業者共同裁罰,並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這項規定已自昨日生效實施。
據了解,受到最大影響的為職業部落客,由於業者贈送3C產品、招待出遊甚至給予稿費,在部分的部落客當中行之有年,「拿人手軟」後往往僅介紹產品規格,即使有缺點也以中性文字帶過。未來若遭民眾檢舉,業者與部落客間的合作模式可能將有所改變。
台灣三星長期透過員工、雇用工讀生、部落客,假裝消費者身分發表購買心得,提升自身品牌形象、打擊競爭對手,上月底遭公平會重罰千萬。不過,裁罰援引公平法中有「帝王條款」之稱的第24條「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而非商業毀謗或廣告不實,外界質疑現行法規對社群網站推文規範不足。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社群網站推文已成社會潮流,雖然與一般商業廣告不同,但呈現方式符合公平法「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定義。「薦證廣告規範說明」修訂後,在網路上發表產品心得,只要與業者間存在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利益關係,就屬於「薦證廣告」,必須在廣告中充分揭露。
這項規定如同「寫手門條款」,雖然與業者存在「利益關係」的網路寫手受到規範,但薦證者若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最高罰則為收受報酬的10倍,因此不容易發生如同藝人代言出包動輒開罰千萬的情形,不過,薦證者仍可能須與業者共同負擔消費者的損害賠償以及衍生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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